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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12日衛部醫字第1091667761號公告(如附件)訂定「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所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 一、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旨揭公告受理物理治療師執業登記時,審查原則如下: (一)物理治療師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應檢附之執業機構文件,須包含足資證明屬公告所列14類之1之證明文件。 (二)辦理執業登記場所為財團法人者,應依該管主管機關核准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列得辦理之業務進行審認。 (三)執業登記場所應符合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第3條第1項第3款、第7款及第8款規定。 二、本部107年10月2日衛部醫字第1071664847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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